VOCs實施密閉管理減少無組織排放
無組織排放是指大氣污染物沒有通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,包括從開放式的工作場所逸散,以及通過縫隙,通風口,打開的門窗和類似的開口(孔)排放等,主要特點是排放范圍廣、監管難度大。
顧名思義,揮發性有機物(VOCs)的特點就是揮發性強,再加上涉及行業多,生產排污環節多,無組織排放特征尤為突出。尤其是大量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,收集效率低,逸散問題突出。研究表明,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%。因此,去年發布的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要求,從2020年7月1日起,現有企業要按照標準嚴格控制VOCs無組織排放,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,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,要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、全鏈條、全環節密閉管理。
從目前的工藝來看,企業主要是通過采用全密閉、連續化、自動化等生產技術,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,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。因此,產生VOCs的生產或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廢氣經收集系統和(或)處理設施后排放。如不能密閉,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,將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
具體來說,在儲存環節,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、包裝袋、儲罐、儲庫、料倉中;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,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、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;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、封口,保持密閉;物料儲罐應密封良好;VOCs物料儲庫、料倉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、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。
在轉移輸送環節,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;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,應采用密閉容器、罐車;粉狀、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、管狀帶式輸送機、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,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、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。
在末端治理上,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,采用新型治理技術,提高廢氣收集、治理水平,保障廢氣穩定、達標排放。企業同時還應加強管理,充分應用“泄漏檢測與修復”(LDAR)技術,定期對企業VOCs無組織泄漏點進行檢測,通過管理降低VOCs泄漏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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